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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1- 25 09: 54浏览次数:

近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解,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两张清单优化两类配置健全两个机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陆续出台,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方式、标准均提出了新要求。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虽出台了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但申请条件、审核流程、租金标准等差异较大,运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落实中、省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新就业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补齐广安市住房保障领域存在的短板弱项,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从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定义、责任划分、保障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主要明确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类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方式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流程。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主要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配租方式、优先情形、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主要明确了退回、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搬迁期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运营管理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指出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有效5

三、主要特点

一是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并逐步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明确属于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放宽至不高于申请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二是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1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流程为: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公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三是体现住房保障温度。明确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属城市低保户及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无房家庭等群体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年龄在70周岁以可以优先选择低楼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其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同户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之间可以协议互换。

四是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差别化管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20%确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自有住房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50%确定;城镇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不含)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五是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明确保障对象存在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等行为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存在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租至相应户型,拒不换租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经催缴仍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等行为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明确承租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退回(腾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