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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服务残疾人优惠政策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5- 31 10: 28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服务残疾人优惠政策十条措施》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广安市服务残疾人优惠政策十条措施

第一条 按中、省、市规定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政府代缴标准高于每人每年100元的,可继续执行,高出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二条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政策规定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救助的精神病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时,当地政府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持有效残疾人证的广安市户籍低保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三条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符合人工耳蜗手术条件的聋儿和符合手术条件的脑瘫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四条 建立市、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向残疾人免费发放基本辅助器具器械,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对持有效残疾人证的广安市户籍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新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按照研究生4000元/人、本科3000元/人、专科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市属学校的残疾学生考入高等院校的,由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其他学校的残疾学生考入高等院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财政保障经费。对学籍在广安市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残疾学生可享受15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所需经费由院校所在地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全市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七条 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同级财政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广安市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2023—2025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5年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20元、90元、80元、70元。

第九条 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在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困难时给予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条 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各级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业务工作、培训教育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捐助、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本措施自2023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9月19日印发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残疾人优惠政策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