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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强农惠农政策

发布时间: 2023- 01- 13 14: 46浏览次数: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内容:对承包了耕地,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所有农户实行的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上级下发的补贴资金除以当地需要补贴的耕地面积测算,原则上每个区县执行一个补贴标准。例如:2021年广安区约144/亩、前锋区152/亩、岳池县141/亩。

适用范围: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

适用期限:至20221231

发布单位: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6—2339809

2.稻谷补贴

政策内容:2022中央稻谷补贴资金总额90%用于稻谷生产者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上级下发的补贴资金除以当地需要补贴的稻谷面积测算,2021年全市约为53/亩。

适用范围:稻谷实际种植者

适用期限:至20221231

发布单位: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6—2339809

3.种粮大户补贴

政策内容: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支持引领作用,提升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核实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各县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例如:2021年广安区约72/亩、前锋区103/亩、武胜县85/亩。

适用范围:对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青稞、荞麦等粮食作物种植粘贴面积达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贴

适用期限:至20221231

发布单位: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6—2339809

4.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政策内容: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上级下发的补贴资金除以当地需要补贴的种粮面积测算,2021年全市约为12/亩。

适用范围:实际种粮农民

适用期限:至20221231

发布单位: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6—2339809

5.支持稳定生猪产能

政策内容:2022年一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础,对各县(市、区)全年达到能繁母猪常年保有量的新增部分,按每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市、县各承担50%

适用范围:新增能繁母猪饲养场户

适用期限:至20221231

发布单位: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6—2352032

6.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购买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销售价的30%。单个购机者年度享受补贴总额限度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或工作通知)具体规定。

适用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适用期限:至20231231

发布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62347580

7.农机报废补贴政策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给予报废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适用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适用期限:至20231231

发布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62347580

8.支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政策内容: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示范工程,优先支持2021年度家庭农场新增培育对象自愿实施第二年的培育工程,优先在没有家庭农场培育场和示范场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实施培育工程新增项目。培育工程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国家级脱贫县可放宽至1倍。支持省级示范场实施示范工程,国家级脱贫县可放宽至市级示范场。示范工程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项目建设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审核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备案

适用范围:全市家庭农场

适用期限:至20221231

发布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咨询电话:08262352681

9.支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政策内容: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新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不超过总造价的30%(原国家级贫困地区为40%)、改扩建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不超过造价的25%(原国家级贫困地区为35%)。单个实施主体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适用范围:全市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适用期限:至20221231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

咨询电话:0826267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