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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 12- 05 11: 06浏览次数: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广安府办规〔202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原《实施办法》已过试用期限不再适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14号)经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20316日印发,试行2年。为贯彻落实最新文件精神、缓解全市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及扩大融资担保支持规模,特起草《实施办法》。

(二)有上级政策文件支持,可长期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明确:2021-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进行奖补”《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5也明确了:“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等政策内容。

(三)原《实施办法》成效显著,有利于我市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我市设立了“广安市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完善了政银担合作机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切实发挥了作用,持续助力我市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因此可扩大政策支持范围,并长期实施。

二、起草过程

今年7月初,由市财政局牵头,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形成《实施办法》初稿,分别向市金融工作局、广安银保监分局、广安投资集团等11个单位征求意见,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财政局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采纳,修订完善形成《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明确自2022年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低于5倍。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用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80%

(二)工作定位和原则。明确了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按照减费让利、风险共担、促进发展、服务融资的工作原则,切实服务好小微企业。

(三)工作措施和保障。明确了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不收取保证金,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8%、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2%。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担保费补贴机制、担保业务奖补机制。扣除中省财政奖补资金后,不足的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对于支持农业、工业、商贸、科技、文旅等领域企业的保费补贴、业务奖补分别在对应的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绩效管理和考核。明确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程序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明确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绩效目标考核及职责分工,同时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和调整补助机制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明确本办法自202317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安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